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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65128号“瑞驰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9: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78号
申请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科瑞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6565128号“瑞驰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以发动机和新能源汽车为核心业务、汽车整车为主营业务的实体制造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84615号“瑞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
3、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官网介绍;
4、部分“瑞驰”品牌汽车简介;
5、瑞驰电动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示信息;
6、“瑞驰”品牌所获荣誉、行业排名;
7、2017-2022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2015-2021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8、2016-2021年部分展会合同及发票;
9、“瑞驰”相关报道;
10、相关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洒水车;卡车;汽车底盘;拖车(车辆);消防水管车;厢式汽车;汽车;汽车车身;混凝土搅拌车;房车;垃圾车”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大客车;汽车;车辆底盘”商品上。经核准,2011年5月20日,引证商标转让至重庆小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2月1日,重庆小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7日,又变更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特定含义和显著特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瑞驰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