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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26825号“庆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9: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16号
申请人:安徽庆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沈得毫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4026825号“庆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4756866号“庆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白色(染料或涂料);刷墙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企业概况、“庆仕”商标持续使用的有关材料、主要经济指标、广告宣传情况、所获荣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白色(染料或涂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知名的“白色(染料或涂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庆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