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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6891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8:45关于第5326891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92号
申请人:河南臻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信华一诺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53268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Q影咖是国内第一家私人影院,有着全国超百家的连锁加盟店铺,坐落于各个城市的中心商圈地带,深受当地年轻消费者喜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图形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所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易导致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定制订单;2、公众号及淘宝店铺资料;3、2018年至2021年加盟协议及支付凭证;4、自媒体广告宣传;5、实体门店商标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9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或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张贴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庆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