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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11494号“BEXES本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9:4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彭丽霞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郭荣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11494号“BEXES本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05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授权书、天猫店铺产品展示、销售记录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笔记本电脑”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平板电脑;2.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便携式媒体播放器;2.卫星导航仪器;3.照相机(摄影);4.电子芯片;5.学习机;6.扬声器音箱;7.振动膜(音响);8.电池充电器”搜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复审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许可深圳市亿睿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许可期限: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2、答辩人店铺首页、店铺网址及资质截图;3、答辩人产品销售记录。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部分证据与复审阶段的部证据一致,此外还有以下证据:4、被申请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许可期限:2021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8日);5、被许可人授权深圳市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本芯”品牌平板电脑的授权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旗舰店平板电脑信息截图、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作为天猫商家可自行更改任何销售信息,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天猫店铺截图无时间证明,通过网址进入天猫旗舰店亦无法找寻店铺进驻日期,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使用于规定时间内。产品销售记录未显示复审商标,也未有完整页面情况,且订单的创建时间非常集中,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可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电子产品的准入证书。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平板电脑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0日。
2、本案复审商品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两项商品。
3、被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枚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4仅能证明被许可人有复审商标使用权,需要结合被许可人对产品的销出行为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仅能证明深圳市宏杰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加工生产“本芯”品牌平板电脑。证据2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可以证明被许可人有经营天猫店铺的准入资格。证据3订单快照及已完成订单显示被许可人于复审期间内销售了“Bexes/本芯”品牌平板电脑商品。鉴于被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枚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平板电脑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平板电脑商品在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BEXES本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