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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7008号“PIP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0: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38号
申请人:脸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7008号“PI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PIPAK”整体构成,不易使相关公众单独挑出“PAK”部分,申请商标整体不含消极、负面含义,使用不易与“巴基佬”或“巴基斯坦佬”产生联系,故其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PAK”的商标注册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PIPAK”构成,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中“PAK”单独识别,并将其理解为贬义的“巴基佬”或“巴基斯坦佬”,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PIP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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