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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27021号“老哥石茆 LAOGE SHIM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1:5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80号
申请人:神木市新雅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神木市鑫科文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46327021号“老哥石茆 LAOGE SHI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老哥石峁”中“石峁”指“石峁遗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高家堡镇石峁村的秃尾河北侧山峁上,地处陕北黄土高原北部边缘,是中国已发现的龙山晚期到夏早期时期规模最大的城址。“石峁遗址”是探寻中华文明起源的窗口,对中国的历史文化有深远的影响,属于公共资源,若为一家独占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经查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为古遗址之类等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的词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属于“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设计独特,含义深刻且积极向上,无任何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造成过不良影响,并且“石峁”一词在贵局以往审查的商标中均不曾产生不良影响,已有大量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47114571号“梦回石峁”商标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二、被申请人实力雄厚,“石峁”系列品牌为被申请人主打品牌,由被申请人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特色发展而来,争议商标被广泛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多年的市场使用并未产生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石峁”品牌起源以及设计内涵;
2、“酱酒”体验馆合作协议;
3、“酱酒”体验馆实景照片、视频以及宣传册;
4、产品包装照片以及采购清单;
5、“石峁”品牌进行广告屏宣传收据以及实景照片、视频;
6、参加宴会等活动布置的展架等宣传产品的定制收据以及现场照片、视频;
7、抖音宣传视频;
8、微信宣传截图;
9、产品销售票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神木市时开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22年5月6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神木市鑫科文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老哥石茆 LAOGE SHIM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