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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9602号“铍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54号
申请人:日本皮拉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9602号“铍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标虽然包含“铍”,但整体是“铍乐”二字,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铍乐”是申请人的中国子公司的中文字号。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铍”是一种灰色的碱土金属,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