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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02416号“天才小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3: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59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惠泽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41702416号“天才小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号“小天才”商标、第15575760号“小天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案件支持了申请人主张。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分别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联关系证明及技术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品牌规划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及版权登记证书;2、申请人对“小天才”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证据;3、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在先裁定及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移动电话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9类键盘、计算机、眼镜、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等、智能手机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天才小M”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的显著识别汉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移动电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天才小M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