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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43047号“兵牧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9: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84号
申请人:成都兵牧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德粮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58443047号“兵牧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争议商标与第22812789号“兵牧”商标、第46470842号“兵牧 BINGM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兵牧”牛奶产品的经销商,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其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兵牧”商标的情况下注册“兵牧情”等系列近似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三、被申请人抢注知名品牌名称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目的,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控股证明、企业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2、网络销售商品图片、交易记录截图;3、特许经销合同、乳品买卖合同、销售发票、收款凭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主张其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其已注册的商标,本案没有使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基础。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出于善意,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四、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任何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螃蟹(非活);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木耳;豆腐制品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以外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销售证据仅涉及“牛奶;牛奶制品;酸奶”等商品,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在“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理。但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还需符合申请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使用的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销售证据仅涉及“牛奶;牛奶制品;酸奶”等商品,仅凭本案在案证据尚无法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在“牛肉;螃蟹(非活);腌制蔬菜;蛋;食用油;木耳;豆腐制品”商品上。因此,争议商标在“牛肉;螃蟹(非活);腌制蔬菜;蛋;食用油;木耳;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兵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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