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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3810号“大阿哥AGO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71号
申请人:蕾迪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3810号“大阿哥AGO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6759号“大阿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94793号“大阿鹏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94282号“小阿哥XIAO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58157号“小阿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20446号“AG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870425号“阿妈果果 AMGO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045703号“A GOGO”商标i(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啤酒、果昔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大阿哥AG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