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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97217号“极境寒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7: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85号
申请人:黑河全域绿色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诺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40597217号“极境寒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946694号“极境寒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948547号“极境寒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948598号“极境寒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在先使用“极境寒养”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在先知悉“极境寒养”商标属于申请人,却通过抄袭模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争议商标继续有效,会严重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的不良后果。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同;
2、门头及产品;
3、品牌规划;
4、新闻报道;
5、版权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1件商标,包括五件“极境寒养”商标,其中一件因与申请人名下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予以驳回,还有两件商标因缺乏显著性驳回。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极境寒养”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3、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不能证明其“极境寒养”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的“极境寒养””商标,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5、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对“极境寒养”商标已经进行了使用。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虽仅申请注册了11件商标,但其中五件商标为“极境寒养”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的独创性较高的“极境寒养”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反复围绕申请人“极境寒养”的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极境寒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