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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73184号“洋小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7: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61号
申请人:王芳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林展鹏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9873184号“洋小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洋小小”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是真正的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人“洋小小”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858653号“洋小小yangxiaox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明显是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微信聊天页面截图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同位素;医用氧;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细菌培养基;宠物尿布;卫生消毒剂”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仅为消毒液商品,且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公众的混淆。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四、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故我局予以驳回。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洋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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