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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79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8:55
万元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万元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