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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94554号“每滋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23号
申请人: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94554号“每滋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每滋养及图”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每滋养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