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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41110号“酒先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0: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84号
申请人:成都九谷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企典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41110号“酒先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8797613号“酒先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且前述裁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酒先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