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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5328号“APT茶萃肌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1: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48号
申请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5328号“APT茶萃肌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16546号“APT”商标、第58311714号“茶萃”商标、第12646499号“茶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APT”是无固定含义的字母组合,与商品特征无关,“茶萃肌能”同样对商品特征无指向性。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说明“APT”、“茶萃”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信息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茶萃肌能”的检索资料、媒体报道资料、产品宣传资料、申请人部分商标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11月13日的第1815期《商标公告》;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仍为不同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在厕所清洁剂、去渍剂、清洁制剂、洗洁精、牙膏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茶萃”二字,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底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含有“茶萃”二字,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从茶中萃取而来,将含有该词汇的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PT茶萃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