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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248442号“曜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1: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富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得曜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48442号“曜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32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送货单、宣传页及标贴、标贴印刷发票、抽样检验报告、销售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248442号第35类“曜得”注册商标,原第92484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将商标授权给万州区陈家坝三原色图文制作工作室的相关使用证据可以体现复审商标在广告、复印服务上的使用,实体店铺经营证明服务与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类似,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都应视为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商标授权协议及相关增值税发票;2、产品销售单及付款证明;3、门店经营收款证明;4、门店经营照片;5、销售单、入库单、调拨单等单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三年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6、产品及包装图片;7、广告宣传印刷品及发票;8、产品检验报告;9、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员招等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所谓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时间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在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6-9均不属于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3、5均未明确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上述店铺零售经营证据难以与本案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不属于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1中授权协议不属于复审商标商业使用证据,增值税发票未显示商标标识。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于三年指定期间在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曜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