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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214834号“新动能资本”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3: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常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莹雪
申请人因第22214834号“新动能资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46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01月19日至2022年0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申请人一直积极的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1、(202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852号公证书;2、申请人企业信息以及(202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851号公证书;3、申请人合作协议、资金到账通知书、外包服务协议、基金备案函等;4、申请人礼品、名片等制作沟通过程记录及相应的礼品、名片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西藏指尖惠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经纪;担保;受托管理”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3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标有复审商标的《委托管理协议》等服务凭证予以佐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新动能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