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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05077号“图图屋 TUTUW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2: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萌宝童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05077号“图图屋 TUTUW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48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及包装图片、发货明细及转账记录、批发销售单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回单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3日至2022年0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游泳衣”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起将该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童鞋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了复审商标,有销售单据和付款记录佐证,有代工生产单据和付款记录佐证,于指定期间内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复审商标在其行业中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为达其目的违背诚实信用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包装图片;
2、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3、发货明细单及转账记录;
4、批发销售单及转账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证据材料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04月27日通过第183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齐荣照于2014年06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成都萌宝童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目前该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及包装图片属于其自制证据。证据2申请人的企业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4中的发货明细单及批发销售单亦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转账记录及转账凭证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游泳衣、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图图屋 TUTU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