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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902112号“蒂克斐DIKE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4: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71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用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对第30902112号“蒂克斐DIKEF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18042967号“帝酷适 Dickies及图”商标 、第20571670号“DICK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DICKIES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注册具有恶意,其注册会误导公众,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或转让情况;2、在先案件裁定书;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4、在先法院判决;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石狮龙腾世纪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2020年3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石狮龙腾世纪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名下40余件商标,其中第20019661号“N”商标被我局认定其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名下的第11268876号“NEW BALANCE N”商标、第5942394号“N”商标构成近似,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注册阶段予以驳回;第19543370号图形商标、第20839498号“斐乐凯FRKE”商标被我局认定其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异议程序中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第20151037号“AJ及图”商标被我局认定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异议程序中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第19409606号“巴洛迈BALOMIAR及图”商标被我局认定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异议程序中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的损害,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及证据佐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由查明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N”、“斐乐凯FRKE”、“AJ及图”、“巴洛迈 BALOMIAR及图”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或在注册阶段被驳回,或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蒂克斐DIKE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