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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12993号“依普乐 EOPL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5: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77号
申请人:永康市明剀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众诚信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高慧文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2312993号“依普乐 EOPL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20类第40485450号“依普乐 EOPL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类第40485450号“依普乐 EOPL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工厂照片、实际使用图片、经销合同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2月6日第182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展示板;镀银玻璃(镜子);非金属的衣服挂钩;窗帘轨;窗帘杆;抱枕;浴帘杆;竹木工艺品;树脂工艺品;软梯”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7日。
2、各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第35类会计等商品及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一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依普乐EOPLEA”与引证商标一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已构成相同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的衣服挂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衣帽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或重合性,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四、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故我局予以驳回。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依普乐 EOPL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