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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66495号“莱富年LAI FU N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5: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建贵
委托代理人:广东雄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俞苏民
申请人因第9466495号“莱富年LAI FU 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15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搜索情况;
2、线上店铺销售页面截图;
3、产品销售单;
4、实体店铺照片;
5、微信聊天记录;
6、朋友圈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披肩;鞋;帽;袜;婚纱;服装带(衣服)”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线上店铺销售信息、实体店铺照片、销售单、微信截图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内衣”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商品与“内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童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披肩;鞋;帽;袜;婚纱;服装带(衣服)”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披肩;鞋;帽;袜;婚纱;服装带(衣服)”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衣;童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婴儿全套衣;披肩;鞋;帽;袜;婚纱;服装带(衣服)”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莱富年LAI FU 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