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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4325号“派岳 paiy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7: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07号
申请人:广东云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信天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4325号“派岳 pa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2769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32377号商标、第14242746号商标、第3524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资质及荣誉证书、申请人其他知识产权、商标名称翻译、软件资料、产品光盘、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大派 P”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复审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航行用信号装置;无线电设备;测量装置;电线;集成电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派岳 paiyu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