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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8216号“博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68号
申请人:林珊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8216号“博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3508号“博方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