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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65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0:20
igta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igta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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