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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9851号“X4 PHARMACEUT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0:35关于国际注册第1649851号“X4
PHARMACEUT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40号
申请人:X4 PHARMACEUTICALS, INC.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9851号“X4 PHARMACEUTIC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众多与申请商标构成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在欧盟、英国、美国等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名下的主商标,同时作为申请人的商号,自创立之初就被申请人所使用。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对应的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及百度翻译对 “X4 PHARMACEUTICALS”的词条检索结果、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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