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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81433号“蚂蚁安心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1: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07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1433号“蚂蚁安心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29667号“蚂蚁报信”商标、第22485776号“蚂蚁文化”商标、第14167861号“蚂蚁创投”商标、第14275744号“蚂蚁兵团 ANTSCN及图”商标、第22485728号“蚂蚁信息”商标、第28696433号“蚂蚁商用车”商标、第18409215号“蚂蚁工坊”商标、第15876889号“小蚂蚁 LITTLE ANT及图”商标、第16611559号“蚂蚁军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八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蚂蚁金服”的系列金融服务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间已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使得申请商标一经推出就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及显著性。申请商标的含义与复审服务项目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并且申请商标并未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蚂蚁金服”及其系列品牌的部分报道;“安心赔”的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蚂蚁安心赔”,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培训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蚂蚁安心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