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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5821号“BALIN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4: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69号
申请人:浙江永倩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5821号“BALINI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BALI”,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及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BALIN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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