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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04142号“万邦鼎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0: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来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口万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04142号“万邦鼎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41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云南来淘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广告位租赁合同、电费等分摊费用的发票、场地租赁合同和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604142号第35类“万邦鼎尚”注册商标,原第116041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出撤三请求具有恶意,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
1、商标授权书;
2、商标被许可人广告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据;
3、商标被许可人网上招聘信息、租赁合同及发票、店铺及商品图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201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够证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行为,不能单独用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商标被许可人云南万邦鼎尚商贸有限公司(承租方)与昆明世纪金源购物中心(出租方)签订的广告合同,申请人的此种为了自己实施的广告宣传行为,不属于广告等服务范畴。证据3云南万邦鼎尚商贸有限公司网上招聘信息、向他人出租经营产地的合同及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其余图片、视频证据为自制证据,且亦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万邦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