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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03788号“美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0:5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德居博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3788号“美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1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61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加盟合同及发票、委托进口协议书、海关进口发票、产品照片、招商手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持续、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美佳商标使用授权合同;2、对账单、商品促销协议、发票;3、促销排版-设计稿”列表截图;4、物料采购合同、发票;5、促销海报;6、美佳超市合伙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7、三方确认函、特许加盟合同、《特许加盟合同》期限顺延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货架及门头照片、小票、发票、“美佳超市”朋友圈截图;8、高德地图、百度地图查询“美佳超市”的结果及用户图片;9、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发票;10、信息服务框架合同、对账单、发票、“健康触点”公众号推文;11、微信公众号信息服务合作协议、结算单、发票、“生活佳选”公众号相关推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除部分包含在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特许加盟合同、发票;13、培训课程及现场指导照片;14、门店加盟招商手册、现场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4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02年9月14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东莞市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广州触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触点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证据9显示,“广州触点公司”在指定期间与广州蛋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标有“美佳”商标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州触点公司”在“触点充电站”平台为广州蛋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推文,并有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10显示,“广州触点公司”在指定期间与东莞市刺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标有“美佳”商标的《信息服务框架合同》,并在合作期内于“健康触点公众号”上为爱廷玖、狐臭净味水、维他奶等产品发布了相关推文,并有对账单、发票等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商品展示;电视;广告商店橱窗布置”服务与“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其余服务与“广告”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样品散发;商品展示;电视;广告商店橱窗布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