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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3952号“九曲茗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3: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00号
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武夷韵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哆哆(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3952号“九曲茗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0326号“九曲茗门JIUQUMINGMEN”商标、第229016号、第1341844号“九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九曲茗枞”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部分“九曲茗门”、“九曲”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九曲茗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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