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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5441号“尚品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95号
申请人:钦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5441号“尚品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60779号“尚品鲜壹”商标、第13151498号“尚品仙SHANGPINXIAN”商标、第693010号“尚品及图”商标、第49632410号“品鲜尚PINXIANSHANG”商标、第66531187号“尚品SHANGPIN”商标、第66193399号“尚品SHANG P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茶、茶饮料、糖果、蜂蜜、饼干、米粉、地瓜粉、咖啡”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醋、调味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食用淀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注册的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粉丝(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尚品”,该词与引证商标三“尚品”、引证商标四中汉字“品鲜尚”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尚品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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