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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64301号“乐菲娜RAFFINE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5: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日本东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乐芙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64301号“乐菲娜RAFFINE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823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中文掌报产品介绍、商品列表及形式发票、物流信息、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啤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体现了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积极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且复审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期刊广告;2、产品介绍手册、产品价目表、微信店铺首页截图(该店铺目前处于关闭状态);3、产品订单信息、报关单据、物流信息;4、微博账号截图、微信公众号文章、小红书笔记;5、“CCTV”大富频道介绍;6、聊天记录截图、电视广告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剂;饮料香精;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啤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7月1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指向鱼油、关节口服液、胶囊等商品的使用,并未体现复审商品的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乐菲娜RAFFIN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