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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99504号“天泰力TIANTAI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5: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72号
申请人: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鸿泰恒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48799504号“天泰力TIANTAI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9410号“泰力T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6426号“泰力T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74268号“泰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及使用会造成产源误认。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级领导对申请人的视察情况;
2、2010-2014年申请人全国代理商协议及发票;
3、申请人产品OEM(定牌)合作合同书;
4、申请人2012-2015年投入的广告费用及发票;
5、2010-2014年申请人就引证商标签订的广告合同和国内外展销会签订的参展合同;
6、1998-2015年引证商标所获部分荣誉、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报道、宣传推广资料;
7、2008-204年申请人所做慈善活动;
8、在先类似案例的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电);电池箱;电池”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2年5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9类“家用遥控器;启辉器;低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所有,于2020年7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电插头;整流器;配电箱(电)”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1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并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天泰力TIANTA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