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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7933号“紫文研茶 茶ZIWENYANC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17: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07号
申请人:吴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7933号“紫文研茶 茶ZIWENYAN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71993号“紫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经审理认为,除上述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提交了新的复审理由及意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组织商品交易会、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紫文研茶 茶ZIWENY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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