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49388号“LUCKY.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48号
申请人:深圳市吉星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勤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9388号“LUCKY.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61216号商标、第413916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并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百度翻译搜索“LUCKY”等词汇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LUCKY.D”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LUCKY.D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