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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2736号“志高 CHI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60号
申请人:陈保宁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2736号“志高 CHI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4762号“志高”商标、第3445717号“志高”商标、第25037895号“志高”商标、第25776868号“志高”商标、第42124534号“志高”商标、第29998443号“志高”商标、第3445738号“CHIGO”商标、第17650961号“CHIGO”商标、第45488579号图形商标、第421008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八相同,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几近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志高 CHIGO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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