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824064号“遇见小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3: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67号
申请人:广州遇见小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4064号“遇见小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7289号“遇见”商标、第28573716号“遇见土豆 MEET POTATOES及图”商标、第42270807号“遇见”商标、第49506389号“遇见麻椒鸡”商标、第50966934号“遇见好时光”商标、第51150237号“遇见 花饮铺及图”商标、第51668750号“遇见牛腩面及图”商标、第52910078号“遇见 捞牛记及图”商标、第53248680号“Y 遇见YUJIAN及图”商标、第46009698号“遇见卤味记”商标、第23507221号“冯记 遇见小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遇见小面”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推广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遇见小面”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证明、“遇见小面”著作权登记证书、品牌介绍、物料采购证据、宣传及使用证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特许经营店及直营店证照、原料供应商的资质及原料检测报告、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冬菇、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外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除冬菇、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外的肉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遇见小面”与引证商标十一“冯记 遇见小卤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冬菇、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冬菇、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遇见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