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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20864号“建设汽水JIANSHEQIS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4: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22号
申请人:山东云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0864号“建设汽水JIANSHEQIS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9065号“建设老茶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4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白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建设汽水JIANSHEQI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