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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805087号“中科宝优 ZHONG KE BAO Y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6:25YOU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泰一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科宝承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5087号“中科宝优 ZHONG KE BAO Y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8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03月15日至2022年0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存在真实使用行为。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转让证明;2、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图片;3、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4、超市购物袋包装;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光盘):5、商标使用授权书;6、《广告制作服务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量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1月13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3、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5表明上海量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上海众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户外广告;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证据6中显示的服务为“设计服务”,与本案复审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等复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