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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2856号“牛老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6: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46号
申请人:甘谷县牛氏石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2856号“牛老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中华英烈网截图、商标使用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牛老四”为中华英烈网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知,“牛老四”为登记在册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牛老四”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牛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