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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03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6:49
ZUOWEI及图、第27647626号“卓科启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7647626号商标信息;ONE'S MEMBER介绍;类似案例。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组成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表演艺术家经纪;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ZUOWE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