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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5751号“鱼酒鲜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7: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07号
申请人:鱼酒鲜儿(北京)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5751号“鱼酒鲜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不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具备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鱼酒鲜儿”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鱼酒鲜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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