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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73688号“优思利 Y•SL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8: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56号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馨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4173688号“优思利 Y•SL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YSL/圣罗兰”、“YSL及图”等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极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类上的国际注册第887037号“YSL”商标、第158576号“YS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关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知晓或应当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未进行合理避让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行政裁定书、相关商标信息;2、百度关于“YSL”品牌的介绍及相关搜索页面;3、网络媒体宣传材料;4、《第七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5、申请人官网、官方微博、天猫旗舰店相关页面;6、有道词典的相关翻译页面;7、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在“牙膏;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清洁制剂”部分商品上准予该商标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或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优思利 Y•SLI”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尚存在一定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及化妆用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优思利 Y•S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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