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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4968号“ALL SAINT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8: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全圣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彭立焱
申请人因第6874968号“ALL SAINT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30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全圣零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旗舰店截图、网络推广报道、英国网站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6874968号第35类“ALL SAINTS”注册商标,原第687496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京东、搜狐、新浪等网页证据。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另多提交了部分网络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08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3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报道显示“ALL SAINTS”是一个源自英国的服装品牌,申请人虽开设有“ALL SAINTS”官方旗舰店售卖相关产品,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相关商品的“替他人推销”服务系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包括企业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缺乏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LL SAI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