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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21523号“一坑两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9: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97号
申请人:诏安县茶叶协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1523号“一坑两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80228号“一坑两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都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使用于市场也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岽”易被识别为“山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一坑两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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