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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67153号“MIYA GIF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29: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09号
申请人:广州米亚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7153号“MIYA GIF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2346号“MIYA”商标、第33378631号“半百 MIYA”商标、第41787799号“MIYA ART”商标、第41793695号“MIYA”商标、第9987349号“MIYATEA”商标、第33779178号“MIYATEK”商标、第41051546号“MIYA'S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协商发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三、四均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当中。2.引证商标五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MIYA”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的主要认读文字“miya”、“MIYA”、“Miya's”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MIYA GIFT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