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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4312号“PANG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98号
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534312号“PANG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导游服务”服务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5349号商标、第19814726号商标、第62905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服务不类似。第53953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导游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复审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PAN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