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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96095号“DELAPUREPU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1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怡尔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39096095号“DELAPUREPU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556279号“CLE DE PEAU BEA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13023号“CLE DE PEAU BEA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CLE DE PEAU BEAUTE”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其“CLE DE PEAU BEAUTE”商标理应知晓。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以变更前的名义上海蜜廷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2335707号“DELAPUREPUR BEAUTE DP”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
2、申请人“资生堂”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
3、申请人的产品专柜列表、产品经销合同书、产品销售发票、进口装箱单、提单、海关报关单材料;
4、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的销售额及广告费用统计材料;
5、申请人的产品广告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6、媒体对“CLE DE PEAU BEAUTE(肌肤之钥)”品牌的报道材料;
7、“CLE DE PEAU BEAUTE(肌肤之钥)”品牌获得的荣誉材料;
8、相关行政裁定书材料;
9、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第32335707号“DELAPUREPUR BEAUTE DP”商标档案信息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2月4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CLE DE PEAU”在字母构成、字母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DELAPUREPUR”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DELAPUREP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