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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26883号“明清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31: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94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明清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42726883号“明清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年份、酿造工艺、口感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产品的质量、年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作为酒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明清老窖”、“明清老酒坊”等商标,有抢占公共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嫌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必将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明清”、“老酒”的相关介绍;2、明清窖池相关介绍;3、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明清窖池相关介绍;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5、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用信息;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申请商标列表;7、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精心打造的系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食用酒精;果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9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明清老”文字构成,使用在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类等特点,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业标识加以识别,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明清老